(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五、補助項目: (一)發展遲緩療育交通費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接受療育之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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